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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许蓓,臧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庆腾,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昌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童敏,女,系被告二妻子,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曹庆腾,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许蓓,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臧俊龙,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许蓓、臧俊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