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5年7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238号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余燕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