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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5年7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238号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余燕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