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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大叶与佟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叶,佟广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727号原告:李大叶,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明,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广林,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037871-8。负责人:李树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叶与被告佟广林、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佟广林、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叶撤回对被告佟广林、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大叶负担。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玉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