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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杨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琼英,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19日,住岳池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琼英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五十米大道运管所13-15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九龙镇字第XX**号,建筑面积115.62平方米)及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五十米大道运管所住宅楼门市(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九龙镇字第XX**号,建筑面积80.39平方米),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