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华清、许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华清,许良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华清,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小兵、王华,江西小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良才,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再审申请人魏华清因与被申请人许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10民终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华清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魏华清承担20%事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许良才与魏华清的这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许良才无驾驶证,不会开车、酒驾、不懂交通规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魏华清三轮摩托车无牌照、魏华清未佩戴头盔造成的,魏华清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以上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驳回许良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魏华清承担20%事故赔偿责任”这一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2015年12月31日,魏华清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黎川县西山养猪场路段与许良才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黎公(交)认定《[2015]第B062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良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华清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法定时间内,魏华清对《[2015]第B062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书面复核请求,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有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虽然魏华清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根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许良才与魏华清之间责任承担的依据并无不当,二审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确定魏华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许良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自行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魏华清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二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裁判魏华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魏华清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魏华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华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小娟审 判 员 崔春年代理审判员 万能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