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孙军申请执行四川省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军,四川省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孙军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军于2017年4月26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军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瑞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