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海中与赵良、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中,赵良,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01号原告:王海中,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辉,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惠济乡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7762574-2。法定代表人:侯殿元,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昆仑大道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8753424920。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中诉被告赵良、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10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