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0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来金打工人员,住本区龙云里广厦廉租房17栋1单元111号。身份证号码:620302197201100478。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28日,甘肃省永昌县人,个体户,住本区龙云里广厦花园17栋2口5楼中间门。身份证号码:6203211993082803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将赔偿款1102.72元、诉讼费54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进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