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刘少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刘少雄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主要负责人:邢运江,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雄,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娇,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少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的评估报告为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并未参加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