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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傅水桃与刘建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桃,刘建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606号原告:傅水桃,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男,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镇,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傅水桃与被告刘建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傅水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水桃以其同刘建镇就偿还借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水桃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傅水桃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紫荔(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