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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玲诉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玲,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20号4层29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玲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玲以其与被上诉人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春雨审判员  盛韵同审判员  季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一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