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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宋世祥、廖卫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宋世祥,廖卫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100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龙,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世祥,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廖卫丽,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世祥、廖卫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宋世祥、廖卫丽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世祥、廖卫丽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亚青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静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