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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万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7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万熙,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万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万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胡万熙和老婆陈某2等人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上的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胡万熙喝了一瓶多的大瓶雪花啤酒。同日2时55分许,被告人胡万熙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稠州中路与市场路叉口处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胡万熙被交警查获后不承认其驾车事实,拒绝吹气,拒绝抽血,不配合交警工作。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万熙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万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2的证言,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胡万熙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万熙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万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万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