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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徐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民,徐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民,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峰,男,l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马新民与被上诉人徐峰因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马新民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新民上诉称:1、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48号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2日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l民终5000号民事裁定书。此后,并没有接到原审法院关于徐峰再次起诉的法律文书,只是在2017年1月9日接到原审法院的电话通知,安排上诉人重新写一个管辖权异议申请,并要求上诉人注明移送泰安瑞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注册地法院的名称。上诉人按原审法院的要求写好并寄出,却于2017年1月23日再次接到原审法院的电话,称未收到,再次要求上诉人重新邮寄一份,上诉人只能照办。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前写过为何要求上诉人重新写。2、本案争议系因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案由也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其解释第22条、第35条规定,管辖权应为专属管辖,即争议股权所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移送瑞德公司现注册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3、参与本案争议股权的变动手续的公司及所有人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均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利于取证,节省原被告取证费用,有利于利用当地资源通过公司做调解工作。4、本案争议需要股权所在公司参与,原告的股东权利应向其所在公司主张,原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应变更股权所在公司为被告,管辖权仍应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瑞德公司现注册地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徐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31日,徐峰以瑞德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瑞德公司向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泰安瑞德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其持有的瑞德公司25%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马新民。徐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泰安瑞德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马新民返还其在瑞德公司25%的股权,价值约为25万元等。原审法院于同日立案,在向马新民送达有关应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瑕疵。为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被本院(2016)鲁0l民终500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案件发回重审后,马新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本案并非徐峰再次对马新民提起的诉讼;本案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原登记股东与现登记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马新民的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被告马新民的住所地在其辖区,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本案并非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马新民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