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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智平与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平,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钟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平。被执行人: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平与被执行人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钟志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