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智维、叶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维,叶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849号之一申请人:陈智维,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一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文才,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陈智维与被申请人叶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智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叶文才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提供相应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智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叶文才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全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