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吴勇,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吴志强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与被执行人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