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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恒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葛恒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4号1单元2022室。被执行人葛恒祝,男,1984年5月18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恒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恒祝给付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6591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7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葛恒祝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并扣划26500.00元3.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葛恒祝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苏E×××××2苏E×××××9两辆车辆。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葛恒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执行到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葛恒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梦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