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代进、耿建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代进,耿建伟,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137号原告: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御景蓝湾小区。法定代表人:周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代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耿建伟,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光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海河南岸)老海亭**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光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代进、耿建伟、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将成昆铁路峨嵋至米易段扩能工程站前工程EMZQ-12标D1K451+000-D1K458+425.76段桩基工程分包给被告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初,原告公司与被告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代表耿建伟核算完成的工程量为10251延米、合计工程价款2311673.5元。2017年1月9日,李代进、耿建伟以胁迫手段使原告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承诺书,原告公司按李代进、耿建伟要求支付了所谓工程款3521878.5元,超支1210205元。请求撤销2017年1月9日李代进、耿建伟与原告公司签订的承诺书、三被告共同返还工程款1210205元。耿建伟和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法院管辖,易县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耿建伟和被人西昌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新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