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有贵申请执行于春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贵,于春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贵,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于春浩,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有贵申请执行于春浩追偿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有贵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