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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义清与张金辉、沈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清,张金辉,沈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59号原告:张义清,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辉,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沈晓蓓,女,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张义清与被告张金辉、沈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冠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张义清负担。审判员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