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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谈若俭、福清市崇文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若俭,福清市崇文小学,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若俭,男,192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住所地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上郑自然村。法定代表人:蔡立敏,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清市清昌大道土地交易中心大楼*层。法定代表人:金仁雄,主任。上诉人谈若俭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崇文小学、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若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谈若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坤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