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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孟庆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孟庆梁,刘莉,微山县天马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4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中路57号。负责人:杨冠东,行长。被申请人:孟庆梁,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刘莉,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微山县天马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微山岛乡政府驻地(上庄)。法定代表人:曹长彦,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孟庆梁、刘莉、微山县天马航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