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邹云华与被告湖南金亿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华,湖南金亿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372号原告:邹云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养心(原告邹云华岳父),男,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湖南金亿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时代花园9栋)101。法定代表人:伍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军,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龙,男,1985年1月3日出生,苗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邹云华与被告湖南金亿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万合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养心、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军、杨艳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本金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以投资固定回报的形式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利率2%,借期至2015年9月5日共计6个月。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本金,只分别于2015年9月5日、2015年10月8日、2016年2月5日支付了利息0.1万元、0.1万元和0.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辩称,1.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利息0.9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原、被告签订了《委托项目投资合同》,双方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底条款是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同理,依据委托的一般法理,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在以委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理财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双方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原告根据保底条款获得的利息应予返还;4.双方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被告收到原告的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被告除按月向原告支付了收益外,还向原告进行了分红。双方之间若不是委托理财关系,就是合伙关系。双方若是合伙关系,就应同享收益、同担风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相关,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打印,无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邹云华于2015年3月6日向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转账5万元,双方签订了《委托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甲方(原告邹云华)为资产所有者,即项目投资人。乙方(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为受托人,帮助投资方办理投资相关手续,对投资企业进行监管、到期本金和收益收回;投资项目为陕西省扶风县七星河国家湿地公园工程;投资金额5万元,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止;投资收益为固定收益,年收益率为24%,月收益率2%;投资收益按月支付,共分6期,每期0.1万元,第一期收益于2015年3月6日之前付清;利息逾期每日按利息金额千分之二收取项目方违约金,本金逾期每日按本金总额千分之五收取项目方违约金;追缴投资本金、逾期投资收益、违约金、罚金等期间,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先由乙方在合同到期日垫付给甲方,款项回收后,根据实际支出从违约金或罚金中扣除;若乙方或项目方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本金,等等。合同签订当天,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向原告邹云华出具收据一份,写明“兹收到邹云华交来投资本金伍万元”。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按约定的月利率2%向原告邹云华支付了合同期内的利息,后分别于2015年9月5日、2015年10月8日、2016年2月5日向原告邹云华支付了利息0.1万元、0.1万元和0.5万元。之后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未再向原告邹云华支付收益和偿还本金,原告邹云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邹云华与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项目投资合同》,名为委托投资,实际采取固定收益回报,期满后归还本金,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没有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邹云华要求被告金亿万合公司归还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收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现本案原告邹云华诉请仅仅要求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承担的利息按月息2%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对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已经向原告邹云华支付的0.7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应为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的利息,被告金亿万合投资公司应还向原告邹云华支付从2016年4月6日起以后的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金亿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邹云华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4月6日起计付至50000元本金付清时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湖南金亿万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湘荣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蒋正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