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1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