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井林、向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井林,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方井林,男,生于1990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阳,男,生于1986年8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井林与被执行人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井林执行款1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方井林与被执行人向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井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