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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井林、向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井林,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方井林,男,生于1990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阳,男,生于1986年8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井林与被执行人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井林执行款1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方井林与被执行人向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井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