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季相阳、刘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相阳,刘奎,上海溪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18号申请人季相阳,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奎,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申请人上海溪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22栋L108室。申请人季相阳因与被申请人刘奎、上海溪峰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奎驾驶的车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奎驾驶的车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5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