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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旌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尹少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旌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尹少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78号申请人:上海旌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420室。法定代表人:彭升,总经理。被申请人:尹少波,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终南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杜兰(系被申请人妻子),1990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终南乡。申请人上海旌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途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少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旌途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584号裁决。申请人认为,2017年2月10日按事先约定付清被申请人所有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被申请人所说月工资4,000元并无依据。被申请人尹少波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试用期工资2,500元,申请人已付清被申请人所有工资,该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裁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旌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584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旌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