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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佳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平、熊张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平,熊张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12号原告:安徽佳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熊张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原告安徽佳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熊张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熊张根地址不明,无法及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