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656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玉国。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