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日照飞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飞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飞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9号E尚筑14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521322-2。法定代表人:李继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沿街商务楼(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毕晨翔,该居委会主任。日照飞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所在地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有力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飞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