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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7602号原告:任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王某,女,3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缴纳),退还原告575元,由原告负担575元。审 判 长  张士文审 判 员  刘东飞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