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7602号原告:任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王某,女,3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缴纳),退还原告575元,由原告负担575元。审 判 长 张士文审 判 员 刘东飞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