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英侠诉山西省襄汾县药胶厂、襄汾县西贾乡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英侠,山西省襄汾县药胶厂,襄汾县西贾乡乡政府,张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937号原告:杜英侠,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襄汾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襄汾县药胶厂,住所地:襄汾县。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职务:经理。被告:襄汾县西贾乡乡政府,住所地:襄汾县。法定代表人:丁鋆,职务:乡长。被告:张明星,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原告杜英侠与被告���西省襄汾县药胶厂、襄汾县西贾乡乡政府、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杜英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英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