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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海与吴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吴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191号原告:刘海,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吴秀,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刘海与被告吴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海负担。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