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5059宜兴市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059号原告:宜兴市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兴业路66号东溪望族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蒋达,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蒋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