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邓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0259P。负责人:孙雪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建华,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建华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建华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建华的银行存款、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3月23日,本院分别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邓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邓建华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