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鼓执行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马秀其、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其,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鼓执行字第69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秀其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1937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古乐巷**号***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关于马秀其申请执行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建新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琪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一、陈建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秀其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07年9月30日起至2009年7月21日按本金100000计息,2009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均以本金80000元计息)。本案诉讼费900元由陈建新负担。本案执行中,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新的房屋登记情况,但未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陈建新的银行存款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李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