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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莉娜诉被告焦作市健国怀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娜,焦作市健国怀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619号原告孙莉娜,女,汉族。被告焦作市健国怀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北冷乡西南冷村。法定代表人秦建国,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孙莉娜诉被告焦作市健国怀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莉娜诉称,2016年11月7日、11月21日、12月16日,原告委托朋友在天猫购物平台以“8888健康幸福”账户购买了被告公司经销的铁棍山药薏米茨实粉产品26盒,每盒售价105.04元,优惠后实际付款共计2426.26元,后被告通过快递将上述产品邮寄至白水县城一马路中瑞购物广场。原告服用该产品后,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安全食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货款2426.26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货款的十倍向原告赔偿24262.6元;3、诉讼费用由被��承担。被告焦作市健国怀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系通过网络购买被告公司产品,且由被告公司按原告确认的收货地址邮寄,快递费均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应为被告住所地,按照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温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后被告按原告确认的收货地址通过快递交付产品,根据相关规定,收货地即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应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白水县,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焦作市健国怀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