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正轩与毕辉清、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轩,毕辉清,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458号原告李正轩,男,75岁,满族,无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毕辉清,女,49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晓峰,男,52岁,汉族,干警,现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轩诉被告毕慧清、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正轩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纪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