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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曾用名陈健,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高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人陈进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凌梅、被告人陈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陈进驾驶苏J×××××、苏JY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202县道25KM+500M处,超车时未能够与右侧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进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宗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于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进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补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进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陈进是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进自首、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意文书附页:(2017)苏1012刑初306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军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