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案由被执行人任笑为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20号被执行人任笑,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9303091538,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乡任庄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笑为财产刑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无配偶、无父母。与其共同生活的爷爷年迈体弱且行动不便,无代为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