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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案由被执行人任笑为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20号被执行人任笑,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9303091538,河北省武强县孙庄乡任庄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笑为财产刑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无配偶、无父母。与其共同生活的爷爷年迈体弱且行动不便,无代为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