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贤燊与黎扬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燊,黎扬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985号原告:陈贤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男,户籍住址:阳春市,由阳春市三甲镇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黎扬兴,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陈贤燊诉被告黎扬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贤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贤燊负担(原告陈贤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海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