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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邸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2695号原告:邸某,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龙,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秀,系被告之父,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原告邸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邸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邸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