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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756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佟某,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翟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