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756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佟某,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翟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