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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刑初15号之二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某乡政府工作,党员,住密山市。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黑密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于2017年4月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姜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莹& # xB;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管   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