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刑初15号之二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某乡政府工作,党员,住密山市。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黑密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于2017年4月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姜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莹& # xB;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管 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