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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联社、李宇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宇蕾,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防城山海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钟锋,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宇蕾,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民族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创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宇蕾、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宇蕾、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宇蕾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宇蕾偿还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335242.57元及利息(息以本金335242.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15年9月10日起计至本案清偿之日止,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21338元利息在清偿时予以抵减);三、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宇蕾用作抵押的位于防城区防城镇城南开发小区景泰江南1栋25层2505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宇蕾支付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5585元;五、被告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77元,由被告李宇蕾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宇蕾从2017年6月起,每月10日前按照原按揭月供合同的规定,每月按时支付月供,如不支付,则恢复案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677元、律师费15585元,执行费5162.41元合计共20747.41元由被执行人李宇蕾承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