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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住所地威海世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勇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法定代表人:丁安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与被申请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082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岛支行账户16×××32存款6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