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妞玲与陈花果、刘建军、刘建强、刘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妞玲,陈花果,刘建军,刘建强,刘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妞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花果,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女,汉族。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琴,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妞玲因与被上诉人陈花果、刘建军、刘建强、刘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妞玲因对原审判决认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妞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妞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范妞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凌云审判员 王恩锁审判员 祁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