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正权与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权,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榆中县规划局,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30号原告王正权,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号。负责人巩晓峰,该大队大队长。第三人榆中县规划局,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局局长。第三人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豆怀荣,该局局长。原告王正权诉被告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人榆中县规划局、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王正权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2月14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正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正权负担25元。审判长 张红林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周青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巩建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