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柏永龙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永龙,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89号原告柏永龙,男,1960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卢庆雷,男,镇长。原告柏永龙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永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柏永龙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永龙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柏永龙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柏永龙。审判长 邱春阳审判员 佟艳艳审判员 梁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超 来自: